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張又之
訴訟代理人 涂予彣律師
被 告 星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補正提出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各月份提繳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