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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明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關於「1,888,079元」記載,應更正為「188,07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