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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陳志宇
被 告 豪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