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83號
原 告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賴玉峰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壹仟陸佰伍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