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如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