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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芮伶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