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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徐偉倫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洋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