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徐偉倫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億萊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洋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