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張永念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 實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