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利貝仁
徐嘉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柯晨晧律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呂泓毅即豐合商號
呂忠壽
林家麒
鄭宇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芳儀律師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