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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沈信宏 


被      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四行記載「112年11月23日合法送達」,應更正為「112年11月8日合法送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