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劉新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