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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劉新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