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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家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慶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春員
訴訟代理人  陳芃諭
            蘇奕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提出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資料,並對於有無預支薪資乙事表示意見。
 ㈡被告應提出112年6月9日前給付薪資之證據資料,並攜帶被證7加工承攬契約書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