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陳家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慶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春員
訴訟代理人 陳芃諭
蘇奕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提出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資料,並對於有無預支薪資乙事表示意見。
㈡被告應提出112年6月9日前給付薪資之證據資料,並攜帶被證7加工承攬契約書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