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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陳柏彥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榮  
訴訟代理人  羅祖芳律師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