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原 告 卓淑菁
程雅慧
許立德
呂佳恩
邱毓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譽涵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