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原 告 葉明清
陳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景平
被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林夏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