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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原      告  葉明清 
            陳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景平 
被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林夏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