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洪也婷
被 上訴人兼受告
知人訴訟代 理人 黃宗仁
受 告 知 人 瑿美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楊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