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鄭佳鴻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文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通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