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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鄭佳鴻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文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通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