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
債 權 人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非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郭思吟律師
債 務 人 王春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春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春米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春米戶籍址設於花蓮縣花蓮市,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