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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義騰
債 務 人 森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玲
債 務 人 徐玉玲
余忠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示之借據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