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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
債  權  人  華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凱華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債  權  人  維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駿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債  務  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維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