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89號
債 權 人 北一冷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債 務 人 瑋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違約金新台幣陸佰零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依所附合約補充說明第五點之內容,係約定債務人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每逾乙日扣款合約總價千分之三,係減少報酬之約定,並非違約金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