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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
債 權 人 亞泰國際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建興
債 務 人 定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日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