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楊直晏
債 務 人 藍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欣
債 務 人 周賢欣
周賢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