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7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貿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洲祥
債 務 人 梁洲祥
債 務 人 廖熔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