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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1號
債  權  人  房點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沛 
債  務  人  立容實業有限公司即立容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捌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