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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57號
債 權 人 金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德
債 務 人 來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