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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96號
債 權 人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債 務 人 盈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