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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債  權  人  林合發 

債  務  人  林貴豐 

債  務  人  正順傳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容 


債  務  人  耀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8,000元
林貴豐、正順傳動實業有限公司、耀城工程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376,000元
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373,500元
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186,800元
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新臺幣
365,800元
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