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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2號
債  權  人  衛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涵 
債  權  人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債  務  人  中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中 

債  務  人  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衛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漏未提出請求年利率百分之6之文件釋明,準此,該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