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
債 權 人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聰
債 務 人 傳統複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凱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