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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1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翁仲信
債 務 人 萬達數位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硯
債 務 人 張鈞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