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進鑫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濼譯
債 務 人 呂晉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