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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140號
債 權 人 太豐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守
非訟代理人 吳言鴻
債 務 人 金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