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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78號
債  權  人  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細寶 
債  務  人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