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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盧思廷 
債  務  人  林梓芸即林逸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每月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