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644號
債 權 人 永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良
債 務 人 李瑩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