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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念慈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