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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茂昌 
債  務  人  新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聖中 
人                      樓

債  務  人  廖文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8,42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民國112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133,270元
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192,346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264,994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
3,633,68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5%
自民國112年
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
533,076元
自民國111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
769,386元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
1,059,976元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5%
自民國111年
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