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茂昌
債 務 人 新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聖中
人 樓
債 務 人 廖文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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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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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