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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仟曜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子霈即楊律盈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肆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