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 權 人 麗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債 務 人 三千創意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致謙
債 務 人 邱致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