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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0號
債 權 人 林美雲
債 務 人 嘉晟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萍萍
債 務 人 楊萍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將將楊萍萍個人亦列為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原因事實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