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琩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洋
債 務 人 陳學洋
曾妍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中關於本金陸萬陸仟伍佰零玖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前請求之利息部分,其明確之利息利率數字為何?
二、本件請求中關於本金伍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前請求之利息部分,其明確之利息利率數字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