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02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三聯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三聯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聲請人申請代表號00-00000000之市內電話、虛擬行動網路等服務,迄今分別積欠電信服務費72,005元、MVNO門號接續費36,150元,合計108,155元,上開欠費除相對人未依約定於繳款期限內繳款外,並經聲請人多次催繳仍未獲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