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鑫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均唯 
人                   

一、債務人鑫浩實業有限公司、黃均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均唯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2,000,000元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
2.045%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
6.41%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
0.641%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
6.54%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0.654%
自112年8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30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