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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債 權 人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敏弘
債 務 人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與所附證物對帳單內之「未收付帳款0000000元」不符,就超過0000000部分之請求原因及依據為何?應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