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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君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668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6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33,460元
AR0000000

002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9月30日
561,294元
AR0000000

003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8月31日
152,250元
AR0000000

004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8月31日
89,347元
AR0000000

005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6,237元
AR0000000

006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10,710元
AR0000000

007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37,065元
AR0000000

008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8月31日
44,907元
AR0000000

009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55,650元
AR0000000

010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44,520元
AR0000000

011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14,700元
AR0000000

012
祥泉營造有限公司 
羅金泉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112年7月31日
129,650元
AR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