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張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其與系爭股票之股東張秋桔間之關係,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