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薈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山
相 對 人 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